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李秀华因保管不善,将LF0304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(坐落:双滦区滦旗营子市建2#楼4-611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:李秀华
2020年7月2日